回答1:
在化工、 石油、 医药等产品生产过程中,散发比空气比重大的易燃气体、易燃蒸气的场所,使用和生产的油品或有机溶剂的化学合成、提炼、精制、烘干、溶媒回收、洗涤等场所以及泵房、库房等爆炸危险场所,其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:
生产和使用闪点小于28°C的易挥发的甲类液体或其他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物质的场所,应采用导静电地面;
生产和使用闪点大于或等于28°C、小于 60°C的易挥发的乙类液体或其他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物质的场所,宜采用防静电地面,不懂可以详询安信三通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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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化工、 石油、 医药等产品生产过程中,散发比空气比重大的易燃气体、易燃蒸气的场所,使用和生产的油品或有机溶剂的化学合成、提炼、精制、烘干、溶媒回收、洗涤等场所以及泵房、库房等爆炸危险场所,其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:
生产和使用闪点小于28°C的易挥发的甲类液体或其他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物质的场所,应采用导静电地面;
生产和使用闪点大于或等于28°C、小于 60°C的易挥发的乙类液体或其他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物质的场所,宜采用防静电地面,不懂可以详询安信三通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