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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张鸿儒,陕西省韩城县人,1949年5月参加革命工作,195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。
2、历任陕甘宁边区粮食局支前队干部;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;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副科长、研究员、审判员、副庭长;省保卫部审判组副组长;张掖地区保卫部副部长(党委副书记)、中级人民法院院长;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、党组成员、刑事审判庭庭长、副院长等职。
3、1993年11月离职休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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